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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內政部消防署研擬「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1份,請查照轉知。

旨: 檢送內政部消防署研擬「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1份,請查照轉知。
明:
一、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0年4月28日消署危字第1101600094號函辦理。
二、 消防署調查統計顯示,108年至109年學校火災案件共發生76次,起火原因為化學物質者(與實驗相關者)共4起;其中2起並造成人員受傷,主要係因禁水性物質用水清洗及可燃性液體接觸火源所導致,兩者均為化學反應迅速導致人員應變不及而受傷。
三、 為減少各級學校實驗室之火災發生,消防署參考國內外消防相關規定及考量防震對策,研擬旨揭建議事項1份,建議列入各級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強化之參考,以維護校園安全。

 

 

各級學校實驗室防火防震安全管理建議事項

一、實驗室設置於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耐震、防火構造建築 物。

二、化學藥品之儲存,應注意其相容性。

三、依化學藥品特性,選擇不會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收納試藥, 且其材質不易因傾倒、掉落造成破損。

四、藥品櫃為不燃材質,且固定於牆壁及地板;上下堆疊時,彼此 間並應互相固定。設置門板,並有措施防止地震時門板誤啟; 門板設有玻璃時,應有防爆貼紙等防止玻璃飛散之措施,或以 膠合玻璃(或壓克力板等)較不易破裂材質替代。

五、容器之蓋子應能確實緊閉或使用內蓋封閉;外部除化學藥品之 名稱外,並標示儲存及處理應注意事項。

六、藥品櫃應有防止容器掉落之阻擋措施;層板或抽屜並應有分隔 設計或設置瓶架、托盤等,防止收納之容器碰撞、傾倒。

七、危險性較高之化學藥品,其容器應收納於藥品櫃低處;可能自 然發火之化學藥品,應完全保存於保護液內,且不因地震使化 學藥品露出。

八、儲存化學藥品之位置嚴禁火源。

九、實驗室之氣瓶應確實固定於牆壁或鋼瓶架上。

十、經常整理及清掃環境。

十一、蒸餾、萃取或合成時,應有防止因內容物過熱、壓力過大或 激烈反應而造成火災之虞措施。

十二、蒸發、粉碎或加氫時,應避免使用明火以防止產生之氣體或 粉塵發生爆炸,並採取有效之通風、換氣等措施。

十三、攪拌、離心或洗淨時,應有有效之引導回收措施,防止內容 物因飛散而有造成火災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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