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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機關地址: 22065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57號
    傳  真: (02)29625145
    承 辦 人: 林璇
    聯絡電話: (02)29532111分機3285
    電子郵件: ak6638@ntpc.gov.tw
   
受 文 者: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14日
  發文字號: 新北環空字第1101294942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  件: (1件) 1100100282_1_1100000253_r.pdf (掃瞄本文)
 
  旨: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7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65329E號、110年7月2日環署空字第101080167C號及環署空字第1101080581B號函辦理。
  二、 請貴單位依旨揭公告規定辦理,並踴躍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以提升貴單位企業形象,共同維護民眾健康。旨揭法令請逕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相關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Default.aspx。
  三、 副本抄送相關局處,請惠予督促管轄之公告場所檢測符合標準,並請協助轉知管轄場所無論是否為列管公告場所均可踴躍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以促進公私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共同維護民眾健康並提升機關或企業形象。
   
   
正本: 宏國學校財團法人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備註:

 

推動公私場所自主管理,環保署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

110-07-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促進公私場所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維護公眾使用環境,環保署於110年7月2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鼓勵公私場所取得自主管理標章,提升企業形象,維護國民健康。

本要點共18點,明定公私場所之自主管理標章分級、申請、審查、使用管理等事項。凡申請標章,應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據以執行維護管理計畫,並委請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進行檢測後,出具合格檢測報告,可申請標章,如符合本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標章於場所出入口,提高企業品牌形象。

環保署指出,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及研擬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機制,亦可獲本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另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及第二批公告場所,由良好級標章提升為優良級標章,其定期檢測頻率可延長為3年1次及減少採樣點數,以共同推動公私場所自主管理工作,維護公眾健康。

環保署表示,自主管理標章之圖樣刻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優良級標章」由碧藍色屋頂及綠色牆面組成房子象徵室內空間,以提升室內綠化感,「良好級標章」為橘色屋頂及黃色牆面組成,沿著牆面上緣開口讓風吹入室內,示意室內空氣流通,並做好通風換氣,搭配臉部微笑表情的符號,整體圖示意涵為營造優良與良好室內空氣品質。

有關本次要點規定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附加檔案:

  1.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總說明V18_1100623_.pdf
  2.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規格標準_1100623_.pdf
  3. 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_1100623_.pdf
  4. 資料來源:新聞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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