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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使用規範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依據教育部核定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訂定本規範。

二.規範對象:
使用上網中心網路資源之個人或單位(以下簡稱網路使用者)皆適用此規範。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網路使用者不可有下列行為:
1.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嚴禁使用BT、EMULE、EDONKY……等大量傳送軟體,影響上網中心及網路使用者之頻寬。
5.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6.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弁鄐坐隤k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五.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學校相關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六.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1.停止使用網路資源(暫定以學期為一的單位)。
2.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七.處理原則:
1.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經上網中心查證屬實,得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
2.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本校處分有異議時,依正當法律程序或本校相關程序,得提出申訴或救濟。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適用現行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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